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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洗錢專題:警惕“自洗錢”風險
返回 > 來源:內容綜合整理自網(wǎng)絡 時間:2023-02-02

在禁毒高壓態(tài)勢下,一些吸、販毒人員將精神類管制藥品作為“新生毒品力量”來發(fā)展,而管控力度較小又具有藥品經(jīng)營資質的私人診所等醫(yī)療機構已經(jīng)成為不可忽視的精神類管制藥品交易“黑市”。2018年下半年至2021年9月,作為診所醫(yī)生的季某先后分13次販賣源自罌粟屬植物的可待因類精神管制藥品給他人,收取人民幣42萬余元。2020年11月起,季某先后使用陳某的中國農(nóng)業(yè)銀行卡收取款項29萬余元并通過取現(xiàn)、轉賬等方式將其中的大部分予以轉移。

這是一起典型的涉毒“自洗錢”案件。被告人季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(guī)定,其行為已構成販賣、運輸毒品罪;為掩飾、隱瞞販賣毒品所得的來源和性質,還有償使用他人銀行卡收取毒資并予以轉移,季某的行為還構成洗錢罪。

 

一、什么是“自洗錢”?

“自洗錢”是洗錢犯罪的一種類型,是通過對其上游犯罪的違法所得進行漂白,以掩飾其非法來源而實現(xiàn)自由處置的行為。具體而言,就是犯罪人員為了掩飾、隱瞞毒品犯罪、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、恐怖活動犯罪、走私販賣毒品犯罪、貪污賄賂犯罪、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收益的來源和性質,而自行參與實施的洗錢犯罪行為,包括:提供資金賬戶;將財產(chǎn)轉換為現(xiàn)金、金融票據(jù)、有價證券;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;跨境轉移資產(chǎn);以其他方法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及收益的來源和性質。

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明確“自洗錢”行為構成洗錢罪的規(guī)定,毒品等7類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后,后續(xù)的行為不再作為處理贓款的行為被上游犯罪吸收,而是構成洗錢罪,加大了對從洗錢犯罪中獲益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處罰力度。

 

二、為什么要將“自洗錢”入罪?

隨著社會經(jīng)濟的快速發(fā)展,各類犯罪與洗錢活動相互交織滲透,洗錢犯罪充當助紂為虐、為虎作倀的角色,洗錢手段不斷翻新,涉案金額持續(xù)攀升。各類洗錢犯罪活動給社會穩(wěn)定、金融安全和司法公正造成嚴重威脅。

毒品犯罪及衍生的洗錢犯罪,不僅違反了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(guī)定、危及民眾健康和生命安全,而且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及社會穩(wěn)定,應予以嚴厲打擊。

 

三、如何防范洗錢風險?

作為普通民眾,應時刻謹記遠離毒品及洗錢犯罪,保護好個人信息,切勿因貪圖蠅頭小利,出借或買賣銀行卡給他人,以防身陷洗錢犯罪活動:

(一)選擇可靠合規(guī)的金融機構;

(二)保護好個人信息,不輕易向他人出借身份證、銀行卡等個人材料;

(三)不要使用自己的賬戶幫忙提現(xiàn);

(四)買賣房、車等固定資產(chǎn)時一定要走正規(guī)渠道,核實對方身份信息;

(五)勿為陌生人提取銀行現(xiàn)金,或者攜帶轉移現(xiàn)金;

(六)不用輕易通過網(wǎng)銀、電話等方式向陌生人賬戶轉賬匯款。